訴責險項下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范圍以及保險公司的擔保責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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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導入
訴訟財產保全是常見的訴訟程序行為,也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權。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在保障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得以有效執(zhí)行,維護當事人權益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法律在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求申請人謹慎行使財產保全申請權,以防止損害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實踐中,因當事人訴請未被法院支持,而由此引發(fā)的是否存在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是否造成了相應的損失、賠償范圍應當如何認定等問題,往往是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引發(fā)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主要爭議焦點,也是為財產保全提供訴責險擔保的保險公司在此類案件中主要抗辯點。本文選取了一系列類案,就司法裁判中關于申請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范圍以及保險公司責任承擔等問題的認定進行充分的展示,以供諸君參考。
關鍵詞:財產保全錯誤、訴訟保全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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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在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范圍以及保險公司的擔保責任等應如何認定?
案例一
楊某某、黃某某訴繆某某、某保險公司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來源:2022年度上海法院精品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告繆某某向某商業(yè)銀行借款50萬元,原告楊某某、黃某某以自有房產提供抵押擔保。屆期后,繆某某未還款,某商業(yè)銀行起訴要求還款付息,獲生效裁判支持,并判決以該房產行使抵押權,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2020年3月,兩原告向案外人毛某某出售該房屋,將賣房款中的50萬元歸還某商業(yè)銀行,并注銷抵押權。同月,繆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兩原告和案外人姚某某還款付息,人民法院并依據(jù)繆某某的申請,于2020年4月查封該房產,繆某某購買某保險公司的訴訟保全責任保險作為擔保。
房屋被查封后,兩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被保全標的物,雙方就更換保全物未達成一致,經人民法院釋明,繆某某仍堅持保全。后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繆某某的全部訴請,2020年11月,該房屋被解除保全,遂完成過戶。因房屋被查封導致無法按照約定時間過戶,兩原告依約向毛某某支付違約金40萬元,故兩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繆某某賠償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的經濟損失40萬元,并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楊某某、黃某某認為:繆某某作為同案被執(zhí)行人,在獲知兩原告賣房償還抵押債務、注銷抵押后,立刻起訴兩原告,并惡意、錯誤申請保全查封房產,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造成二人支付違約金40萬元,繆某某以及為其提供擔保的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繆某某辯稱:申請保全時不知曉兩原告賣房之事,其申請保全沒有過錯,兩原告自身失信促使其采取保全措施,即使有損失也是兩原告自己造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其出具保單的限額是53萬元,繆某某申請保全不存在錯誤,且原告主張的違約金不合理,故要求駁回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本案認定,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賠償在性質上屬于侵權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錯誤,不僅要看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最終是否得到支持,還要看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綜合考察申請人提起訴訟及申請保全是否正常合理、是否為了保證裁判順利執(zhí)行,所針對的保全標的、申請的保全措施是否恰當,申請時是否盡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或處理己方事情的同等注意義務等因素。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僅包括財產毀損、貶值等直接損失,也包括交易被限制導致的違約金損失、利息損失等間接損失。保險公司為財產保全提供的訴訟保全責任保險擔保系司法擔保,保全錯誤時,保險公司并非共同侵權人,但應在其擔保承諾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運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對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導致被申請人無法按時完成房屋交易而產生的違約金賠償訴請全額予以支持,系對間接損失應予賠償?shù)乃痉ㄕJ可。經審理,本院判決被告繆某某賠償兩原告因財產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40萬元,并由保險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要旨
1.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損害賠償在性質上屬于侵權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錯誤,不僅要看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最終是否得到支持,還要審查其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綜合考量申請人提起訴訟及申請保全是否合理、是否為了保證裁判順利執(zhí)行,所針對的保全標的、申請的保全措施是否恰當,申請時是否盡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或處理己方事情的同等注意義務等因素。
2.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僅包括財產毀損、貶值等直接損失,也包括交易被限制導致的違約金損失、利息損失等間接損失。
3.保險公司為財產保全提供的訴訟保全責任保險擔保系司法擔保,保全錯誤時,保險公司并非共同侵權人,但應在其擔保承諾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訴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來源:山東法院民法典適用典型案例98
基本案情
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申請人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請訴前保全,本院作出裁定,凍結了原告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在銀行的存款8177258元。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解除凍結,凍結期限128天。2、申請人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為:(1)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2)判令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出施工現(xiàn)場;(3)判令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賠償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177258元。同時,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也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余萬元,賠償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各項損失6210300元。后兩案合并審理。本院作出判決駁回了申請人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要求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并判決被告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713663.18元。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xiàn)判決已生效。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予以準許。本院在解除保全民事裁定書中認定:申請人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互相起訴合并審理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jù)被申請人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在庭審中認可的《工程結算協(xié)議書》證據(jù),即使被申請人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提出的經濟損失訴求全部成立,但訴求金額亦小于其目前欠付的工程款金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財產保全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系為防止其將來勝訴,判決確認的債權難以執(zhí)行,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本案不具有這一現(xiàn)實基礎。在此前提下,被申請人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請求人民法院凍結申請人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銀行賬號存款的行為不屬于善意訴訟行為,并且客觀上會影響申請人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本案不應再繼續(xù)凍結申請人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應予解除該財產保全措施。
裁判結果
本案中,申請人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申請保全的方式為訴前保全,申請保全措施系查封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等財產。對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然而從本案中申請人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申請保全的情況來具體分析,首先,從其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看,雖然含有要求被申請人撤場的訴訟請求,但如果確實存在諸如此類“被申請人拒不撤場”等“情況緊急”的情形,應當申請行為保全,即要求被申請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該保全方式應當為行為保全。但本案中申請人申請保全的系被申請人銀行賬戶資金等財產,即財產保全,與其聲稱的情況緊急狀態(tài)下應當采取的保全措施不符,應當認定申請人的保全形式及其措施有誤。其次,從財產保全的目的、宗旨來分析,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800余萬元,但依據(jù)已經查明的事實,在其申請保全時,雙方工程結算協(xié)議書業(yè)已明確顯示申請人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尚有3000余萬元工程款未支付。因此,即使申請人賠償經濟損失800多萬元的訴訟請求全部成立,也不存在對方再另行支付的事實,其判決根本不存在難以執(zhí)行的情況。因此,申請人在明知將來的判決不存在難以執(zhí)行,甚至不需要執(zhí)行的情況下,仍然執(zhí)意申請保全被申請人財產,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惡意保全行為。再次,《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前已闡明,財產保全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將來判決的順利執(zhí)行,不是為了控制、制約甚至為難當事人,更非使其財產被查封而陷于經營困境。民事訴訟法保護的是當事人的正當合法權益,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權利不得濫用。因此,本案中原告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承擔財產保全損害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因財產保全錯誤導致的經濟損失110404元。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淄博某設備有限公司不服,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財產保全制度設立的初衷和目的在于保障將來生效裁判文書的順利執(zhí)行,故財產保全申請人濫用申請保全權利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對于實踐中發(fā)生的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其正確處理的關鍵在于厘清申請人保全申請是否確有錯誤或系惡意申請財產保全,從而確定申請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故申請保全錯誤的認定應以保全申請人對保全錯誤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為判斷依據(jù),而不應簡單地以其訴訟請求是否成立作為判斷依據(jù)。
案例三
安徽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訴施某良、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皖民終207號】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施某良在訴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集團公司)、安徽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置業(yè)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案號為安徽省某法院(202X)皖XX民初439號案,以下稱439號案]中起訴請求:判令某建設集團公司向施某良支付工程款9390萬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某置業(yè)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2020年8月24日,施某良對兩公司財產申請保全,并提供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財保公司)出具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同日,該案審理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實際凍結某置業(yè)公司銀行存款3036萬元及某建設集團公司銀行存款2083萬余元。
2020年10月29日,施某良在439號案第一次開庭審理中明確:其起訴請求支付的工程款9390萬余元,系從工程總造價1.42億余元中扣減某建設集團公司應收取2.2%管理費及已支付工程款4546萬余元。并且,其認可在進場施工后沒有參加“土石方、基坑支護、基礎樁基”(以下稱三項工程)的計量,也未支付過該三項工程款。
2020年11月9日,施某良提交兩份申請,一份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某建設集團公司支付工程款8318萬余元及相應利息損失,某置業(yè)公司在欠付工程款6033萬余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另一份申請變更財產保全為:申請保全兩公司銀行存款6033萬余元或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2020年11月11日,某置業(yè)公司、某建設集團公司請求變更財產保全數(shù)額,認為應扣減三項工程款5296萬余元,并提交兩份《解除財產保全擔保函》,該函載明:某擔保公司自愿就解除財產保全事宜提供擔保,其中某置業(yè)公司支付擔保費用11萬元。2020年11月13日,439號案審理法院經審查后裁定:繼續(xù)凍結某建設集團公司銀行存款922萬余元,解除凍結某置業(yè)公司的銀行存款。
2021年5月6日,施某良在439號案中提交撤訴申請。2021年5月13日,該案審理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準許施某良撤回起訴。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結合該規(guī)定,申請人承擔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需具備一定要件,即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遭受一定損失,被申請人遭受的損失與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判斷施某良應否承擔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應當依據(jù)該規(guī)定的責任要件以及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分析判斷。
一、關于施某良申請財產保全是否有錯誤。首先,施某良在439號案中申請保全金額9390萬余元中包含其沒有實際施工的三項工程款5296萬余元,故其申請保全金額存在錯誤。其次,施某良作為案涉工程經營負責人,其在申請保全時明顯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對申請保全金額錯誤具有重大過失。最后,施某良在439號案中單方申請撤回起訴并獲法院裁定準許,施某良的撤訴行為致其主張的工程欠款金額因未經實體審理而無法確認和獲得支持,亦表明施某良在439號案中申請保全的金額明顯缺乏相應的證據(jù)支撐。因此,施某良在439號案中的申請財產保全行為屬于《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的“申請有錯誤”情形。
二、關于某置業(yè)公司是否遭受一定損失。某置業(yè)公司和某建設集團公司因施某良的申請保全行為,被實際凍結的銀行存款分別為3036萬元和2083萬余元。某置業(yè)公司為消除銀行賬戶被凍結對其正常經營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在無其他財產可作足額擔保且需保證有利于將來生效判決順利執(zhí)行的情況下,選擇通過擔保公司向法院提交擔保函的方式申請解凍結銀行存款賬戶,應系必要且合理的救濟措施,某置業(yè)公司為此支付的擔保費用11萬元是某置業(yè)公司實際遭受的財產損失。
三、關于某置業(yè)公司遭受的損失與施某良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某置業(yè)公司遭受的該項擔保費用損失系施某良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所致,兩者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綜上,施某良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屬于《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的“申請有錯誤”情形,應當賠償某置業(yè)公司因該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所遭受的擔保費用損失11萬元,而施某良的該賠償損失責任在大地財保出具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承諾的責任范圍內,大地財保應對該擔保費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金額與其可能獲得人民法院支持的金額差額巨大,且主觀上對申請財產保全金額錯誤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規(guī)定的“申請有錯誤”情形,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此遭受的直接財產損失。
案例四
浙江某貨運公司訴遼寧某漁業(yè)公司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289號】
基本案情
遼寧某漁業(yè)公司因與浙江某貨運公司因海上貨物運輸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于2004年3月3日,向大連海事法院起訴浙江某貨運公司并提出訴訟保全申請,請求扣押浙江某貨運公司所有的SF輪并責令其提供120萬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的可靠擔保。2004年3月7日,大連海事法院扣押了SF輪,責令SF輪所有人浙江某貨運公司(實為經營人及共有人)提供120萬元的可靠擔保。因為浙江某貨運公司沒有提供可靠擔保、6月12日遼寧某漁業(yè)公司向大連海事法院提出拍賣船舶申請。6月21日,大連海事法院對停泊在舟山港的SF輪予以拍賣。SF輪拍賣所得款項扣除相關費用(評估費、公告費、差旅費)后,未進行債權分配,余款8214006.50元一直存放于大連海事法院賬戶
關于以上案件的裁判情況,大連海事法院于2005年8月1日作出一審判決:浙江某貨運公司向遼寧某漁業(yè)公司支付賠償款770200元。浙江某貨運公司不服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大連海事法院經重審認為遼寧某漁業(yè)公司索要魚貨款不屬于請求賠償,無需適用訴訟時效,遂判決:浙江某貨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遼寧某漁業(yè)公司交付119.7噸魚貨的拍賣款167837141印尼盾,折合人民幣131564元。浙江某貨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0年3月17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遼民三終字第215號民事判決,認為遼寧某漁業(yè)公司與浙江某貨運公司之間法律關系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遼寧某漁業(yè)公司起訴已過訴訟時效,遂撒銷一審判決,駁回遼寧某漁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但該判決中認定“浙江某貨運公司對豐海遠洋的貨損應承擔賠償責任”。
浙江某貨運公司認為遼寧某漁業(yè)公司錯誤申請法院扣押泊賣船舶的行為,造成浙江某貨運公司扣船期間船期損失,遂向大連海事法院起訴請求遼寧某漁業(yè)公司賠償其相關損失及本案訴訟費
大連海事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1)大海長事外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駁回浙江某貨運公司的訴訟請求。浙江某貨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日作出(2018)遼民終33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浙江某貨運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6289號裁定:駁回浙江某貨運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認為,因申請保全錯誤致被申請人過錯責任原則遭受損失屬于侵權行為的范疇,法律并未專門規(guī)定適用過錯推定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該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之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保全損害賠償請求人應就申請保全行為具備以上要件進行充分舉證。(2008)遼民三終字第215號案件經過一、二審法院各兩次審理,歷經多年,其爭議的核心問題即是遼寧某漁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權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對于該問題,專業(yè)法官尚且有爭議,如要求申請人在案件訴審結之前即知曉該爭議法律問題的結論無疑是對申請人苛予了過于嚴格的注意義務要求。根據(jù)(2008)遼民三終字第215號判決的認定,浙江某貨運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遼寧某漁業(yè)公司提出保全申請系基于浙江某貨運公司對涉案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的認識,該認識得到了法院生效判決的認可,系具備一定證據(jù)和法律支持的合理認識。遼寧某漁業(yè)公司提出海事請求保全申請已盡到了一般人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亦未有證據(jù)證明遼寧某漁業(yè)公司提出海事請求保全申請存在明顯違法或程序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遂裁定駁回浙江某貨運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旨
1. 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 申請人基于合理認識,為了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申請法院保全財產,如已盡到了一般人應盡到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應認定申請人存在過錯。
3. 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之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保全損害賠償請求人應就申請保全行為具備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進行充分舉證。
案例評析
在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關于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范圍以及保險公司擔保責任的認定,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申請財產保全錯誤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并且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之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保全損害賠償請求人應就申請保全行為具備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進行充分舉證。因此,在此類案件中,無論是作為保全損害賠償請求人,還是被請求人亦或是保險公司,應當重點審查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是否存在過錯、財產保全申請是否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財產保全行為與損失之間有無因果關系。關于過錯存在與否的具體認定,除客觀的申請人獲得敗訴結果之外,還應綜合考察申請人提起訴訟及申請保全是否正常合理,所針對的保全標的、申請的保全措施是否恰當,申請時是否盡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或處理己方事情的同等注意義務”等因素。
二、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失為限,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申請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且因此令被申請人遭受損失,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申請人雖然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但是被申請人財產并未因此遭受損失,或未發(fā)生損害結果,則申請人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進一步可劃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并且二者均應納入損害賠償范圍,如此方可充分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并敦促申請人謹慎行使財產保全權。直接損失,如造成財產的毀損、貶值等;間接損失,如交易被限制導致的違約金損失、股權的利息損失等。同時,根據(jù)侵權責任原理和舉證責任要求,侵權之債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分配舉證責任,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在訴訟中應對自己所遭受的損失、損失與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
三、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申請人自負責任、提供訴訟保全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財產保全措施系因申請而采取,財產保全錯誤的,申請人是侵權行為人,對被申請人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賠償責任。同時,保險公司以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函的形式向法院提供司法保全擔保的,因擔保函是不可被自由撤回或解除的,只要發(fā)生保全錯誤、保全申請人需要向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作為擔保函出具人的保險公司即應當不可抗辯地對被申請人在擔保承諾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損害賠償在性質上屬于侵權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錯誤,不僅要看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最終是否得到支持,還要審查其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綜合考量申請人提起訴訟及申請保全是否合理、是否為了保證裁判順利執(zhí)行,所針對的保全標的、申請的保全措施是否恰當,申請時是否盡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或處理己方事情的同等注意義務等因素。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僅包括財產毀損、貶值等直接損失,也包括交易被限制導致的違約金損失、利息損失等間接損失。保險公司為財產保全提供的訴訟保全責任保險擔保系司法擔保,保全錯誤時,保險公司應在其擔保承諾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